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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19被阅览数: 2152 次 来源: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科技与产学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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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编号:宁职院[2011]19号
发文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发文日期:2011年03月28日
 
关于发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利管理,推进学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和鼓励我院师生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强我院专利的培育、管理及奖励工作,促进学院内涵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和学生专利的申请、实施、许可贸易及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所有权归学院持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本管理办法中限指在学院直接资助下,或在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纵横向课题资助下,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
学院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需事先签订专利权责协议。
第七条  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
    对于正在申请的和已经授权的专利,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学院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该项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八条  凡认为有申报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项目主持人或权利人可以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申报专利申请表》,直接向学院科研处提出申报专利申请。
对于提出的申报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即可办理专利申报手续;申报发明专利的项目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批准后,申报人按要求填写技术交底材料,具体事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学院支持教职工和学生所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也可委托科研处办理,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对欲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一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中止等,发明人或设计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院。
 
第四章   转让及许可证贸易
第十二条 学院与外单位相互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的,须由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审议,并将结果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专利有关合同签订手续。
专利有关合同必须使用科技部技术转让合同的标准格式填写,具体内容见《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 职务专利对外单位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所得,归学院所有,学院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见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其所属部门应积极促使专利项目的转让和许可证贸易,使专利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五章   专利费用与奖励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专利时所需交纳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和交纳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费、复审费等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六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在由申报人委托科研处申报专利时,其相关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非职务发明创造也可由申报人自愿提出转为职务发明创造,则以上费用由学院承担,专利权责按职务发明创造对待。
第十七条 职务专利被授权后,学院资助自授权之日起前三年的专利年费,以及其他相应的建档管理费、年证费、年费手续费等。此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如要继续维持专利则以自愿原则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专利的各项权责不变。
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学院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行奖励,每一项发明专利奖励8000元,每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每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第十九条 职务专利对外单位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后,学院从所产生的利润中提取4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10%奖励转让或许可证贸易的促成人。
如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事先已有协议约定的,则按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的促成人可以是学院以外人员,如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同一人,则可累计奖励。
学院科研处人员如非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获得以上所指10%的促成奖励。
第二十条 因专利的申报、授权等所获得的来自学院外部的奖励(如各级行政部门补助)原则上归学院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的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对本管理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有关专利管理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专利法或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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