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技服务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也是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为推进我校“双高”建设和职业本科教育,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校内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提升科研创新与服务能力,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上次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考核坚持以成果产出与过程培育为导向,注重科研成果的分层、考核对象的分类、计分范围的分布以及科研教研的互通,突显纵向成果的学术层次与横向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机构等项目化的科研工作,以经费配套资助和产出成果计算科研分为主,避免项目、平台、机构与其涵盖的成果重复计分的问题。
第四条取得以下科研业绩,纳入科研工作计分范围:
序号 | 类别 | 计分范围 |
1 | 学术论文 |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报纸、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2 | 著作教材 | 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及其他书籍。 |
3 | 工业产权 | 包括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等纳入我国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成果。 |
4 | 技术标准 | 主持或参与起草、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标准)。 |
5 | 科研项目 | ①纵向科研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各级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经科研处组织申报的学会类课题视同校级科研项目);②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五技合同,并有校外科研经费进学校账户,其中理工类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千元。 |
6 | 教研项目 | 各级政府部门或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和课改项目,不包括专业建设、资源库建设、课程开发、现代学徒制、基地建设等教学建设项目。 |
7 | 科研平台 | 市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团队、社科研究基地、新型智库、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 |
8 | 成果奖项 | 科研成果鉴定以及由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学术论文奖,不包括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颁发的奖项(艺术创作获奖、科技部公布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除外)。 |
9 | 成果应用 | ①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②技术转化,包括工业产权的转让、许可、实施以及技术成果拍卖;③艺术作品被馆藏。 |
10 | 艺术创作 | 发表、出版、参展、参演、获奖、收藏的艺术创作成果。 |
11 | 学术活动 | 二级学院(部)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
第五条学术论文的计分标准
等级 | 具体范围 | 分值 |
权威 | 《中国科学》、top期刊、浙江大学权威期刊、领军期刊 | 800 |
一级 | 浙江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重点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和《求是》杂志(简称“三报一刊”)、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期刊论文SCI收录、期刊论文EI收录(不含学术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SSCI收录、A&HCI收录、《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缩写摘录、《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缩写摘录 | 300 |
二级 | 浙江大学国内核心期刊、梯队期刊、高起点新期刊、文摘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录(不少于1页)、论文CSSCI收录(含期刊和集刊)、国家部委主办的报纸和省级日报理论版(每周仅一个版面)、《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论点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对应专业学科的教师在以下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作品,视同在二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作品: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体育、外国语、艺术、绘画/工艺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数学等8个类别的期刊;②CSSCI扩展版的语言学、艺术学、体育学期刊。 | 100 |
三级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扩展版、学术会议论文集被SCI/EI收录、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论点摘编、以报道性为主的非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50 |
四级 | 除五级期刊以外的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报纸理论版、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ISSN号的国(境)外期刊 | 25 |
五级 | 即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不良期刊” | 0 |
注:(1)论文级别认定采用就高原则,但不重复计算科研分。
(2)SCI收录不含摘要(Abstract)收录。EI收录(一级)的论文计入科研分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第二,不是期刊编辑部印发的会议论文专刊,但正常计期、保持正常页码的除外。
(3)“浙江大学权威期刊”、“浙江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和“浙江大学国内核心期刊”以浙江大学公布的刊物为准;CSSCI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刊物为准;中文核心期刊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牵头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梯队期刊与高起点新期刊是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刊物为准。
(4)文摘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刊名中均含有“文摘”字样,如《马克思主义文摘》、《经济学文摘》、《教育学文摘》等。以报道性为主的非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主要有:《企业家信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商界导刊》、《市场营销(上半月·实务版)》、《都市文萃》、《精神文明导刊》、《种植与养殖》、《审计文摘》等。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的原发期刊《社会学评论》、《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情报资料工作》、《创业家》、《烹饪艺术家》、《餐饮经理人》、《新闻春秋》、《国学学刊》、《政治经济学评论》、《创新人才教育》、《文化产业导刊》等,不作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看待。
(5)期刊以发表时的级别为准,请教师投稿和发文时注意期刊级别的变化;SCI、EI、SSCI、A&HCI、CSSCI、CSCD等收录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转载、摘录等以转载、摘录相关媒介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6)在报纸非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相应级别比理论版论文下调一级,降至五级则不认可;刊登于报纸上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刊登在期刊、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000字(不含图表)或版面不少于2整页。
(7)原发于三级、四级期刊上的论文被CSCD收录,另外加计25分科研分。
(8)在增刊或论文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除外)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工作分;如同一刊号的期刊有不同版本之分,只认可正版期刊,在理论版、学术版等其它版本上发表的论文不计算科研分,也不能作为科研业绩参与任何评审。
(9)科研处通常会提前3个月公布“不良期刊”名单,在“不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及论文被转载或摘录后,不计算任何科研分,也不能作为科研业绩参与任何评审。
(10)学术论文的认定范畴不含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教学体会、艺术作品(艺术类专业除外)、作品赏析、会议综述、书评等,研究综述性论文降一个等级认定,降至五级则不认可。
第六条著作与教材的计分标准
类型 | 级别 | 分值 |
著作 | 一级 |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 200 |
二级 |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 150 |
三级 | 不属于一、二级的著作 | 100 |
教材 | 一类 | 主编教育部指定的国家规划教材 | 100 |
二类 | 主编省教育厅认定的新形态教材 | 50 |
三类 | 主编出版的自编教材 | 30 |
注:(1)本条计分必须在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中标明作者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2)著作须标明“著”、“编著”、“译”、“校注”等字样,编著、译著、校注作品及文学艺术作品降低一档,专著、译著、文学作品重复率不超过20%,编著、校注作品重复率分别不超过30%和50%。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使标明“著”、“编著”等字样也认定为教材:一是封面标明“教材”、“教程”、“学材”等字样的;二是在“序”、“序言”、“前言”、“内容简介”、“后记”及其他任何地方标明该书籍是教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该书籍实际用于教学的,如该书籍是教学研究类课题的研究成果、有课后练习题、有配套练习教材等。
(4)教材如有多个主编、副主编,按署名次序加权计分。
(5)著作和教材再版不作为新的成果,但如时间间隔5年及以上且书号不同于上版,计50%科研分。
(6)著作不足20万字的(以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为准),每少1万字扣减科研分5%,少于10万字降一级认定(降至三级以下则不认可);
(7)一级出版社以浙江大学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一般出版社的标准计分。
第七条工业产权的计分标准
类别 | 申请分值 | 授权分值 | 转化分值 |
授权环节计分 | 转化环节计分 |
发明专利 | 50 | 150 | 200(到账不低于8万元) | 15分/万元 |
实用新型专利 | 20 | 40 | 60(到账不低于2万元) | 15分/万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15 | 30(到账不低于1万元) | 15分/万元 |
软件著作权 | 10 | 15 | 30(到账不低于1万元) | 15分/万元 |
国际专利 | 100 | 200 | 300(到账不低于10万元) | 15分/万元 |
注:(1)专利转化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三种形式;本文件生效之前已授权的专利如依据本条规定进行转化,科研分为“授权两个环节分值之和”减去“按原文件已获授权分值”。
(2)学校不再支付专利申请环节相关费用,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前须提交申请书定稿、专利申请审批表,经科研处审核盖章后正式启动申报程序,并在取得非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和发明专利的实审通知书(以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后15天内,连同申请费发票提交科研处审核并计专利申请科研分。
(3)专利和软著须以我校为权利人之一,如我校是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且其他权利人书面申明放弃权利(须在申请时到科研处办理手续),全额计算科研分;其他情形按加权系数(含校外合作人员)计算科研分。
(4)教师指导学生以我校为第一权利人共同申报专利且学生为第一发明设计人,申请费由学校支付,授权及转让环节的科研分全额计给指导教师,再由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其中授权分不低于30%以劳务费形式由科研处发放给学生);无指导教师学生独立以我校为第一权利人获专利授权或进行专利转让,以科研分60元/分折合成奖励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给学生。
(5)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发明专利,注册商标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
第八条技术标准的计分标准
类别 | 国际标准分值 | 国家标准分值 | 行业标准分值 | 地方标准分值 |
主持制定 | 2000 | 1000 | 500 | 200 |
主要参与 (前6) | 500 | 200 | 100 | 40 |
一般参与 | 250 | 100 | 50 | 20 |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1.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结项科研分计分标准如下:
级别 | 申请 分值 | 立项 分值 | 结项分值 |
按期结项 | 延期半年 | 延期一年 | 无法结项 |
国家级 | 60/30 | 100 | 100 | 50 | 0 | 扣回项目申请与立项的分值 |
省部级 | 30/15 | 50 | 50 | 25 | 0 |
厅市级 | 10/5 | 25 | 25 | 12.5 | 0 |
市局级 | 5/0 | 5 | 5 | 2.5 | 0 |
校 级 | 0 | 5 | 5 | 2.5 | 0 |
注:(1)申请分值斜线左右两边分别为限额申报项目(不含学会项目)和不限额申报项目的分值;一学年内不限额项目申请分仅就高计算一次,相似内容重复申请只计一次申请分;未获推荐的限额申请项目、专家打分在后30%的非限额申请项目、校内组织评审报上级部门备案立项的科研项目,不计申请分。
(2)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公益技术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须取得成果登记证书;宁波市科技局或市属县市区科技局立项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是以“结题”形式结束课题的,不计科研分。
(3)指导学生开展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相关部门须事先将申报材料交科研处备案后,参照厅市级科研项目计给指导教师立项分和结项分。
2.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到账经费和验收情况计算科研分,科研分计分标准如下:
类型 | 到账经费分值 | 验收分值 |
按时验收 | 延期3个月验收 |
理工科 | 7分/万元 | 3分/万元 | 不计分 |
非理工科 | 21分/万元 | 9分/万元 | 不计分 |
注:(1)类型按项目主持人所属学科(即职称对应学科)确定;
(2)余额不足整万元部分按比例计科研分;
(3)在发放科研奖励时统一按“理工科”标准计算;
(4)到期未在科研处办理验收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得用于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任何科研评价,延期三个月未验收暂停经费报销。
第十条教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或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和课改项目,按照对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计50%的立项科研分、结项科研分。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计分标准
平台名称 | 国家级分值 | 省级分值 | 市级分值 | 县区级分值 |
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科技创新团队、社科研究基地、新型智库 | 2000 | 500 | 250 | 50 |
院士工作站 | 1000 | 250 | 125 | 25 |
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教育基地 | 800 | 200 | 100 | 20 |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和获奖的计分标准
1.科研成果鉴定的计分标准
鉴定结论 | 国际领先分值 | 国际先进分值 | 国内领先分值 | 国内先进分值 |
科研分 | 400 | 300 | 200 | 100 |
注:(1)科研成果鉴定完毕在7天内向科研处报备全部资料,科研成果鉴定的科研分在申报主持厅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时计算;
(2)鉴定组组长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如院士担任鉴定组组长科研分计相应分值的2倍。
2.获科研成果奖的计分标准
级别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优秀奖分值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省部级 | 1000 | 750 | 500 | 250 |
厅市级 | 500 | 300 | 200 | 100 |
市局级、校级 | 50 | 30 | 20 | 10 |
注:(1)科研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等;
(2)科技部公布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省部级50%计分,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项评审与推荐办法》所给予的奖励相应减少50%,但不影响级别认定;
(3)教学成果奖对照相应级别和等级的科研成果奖计50%科研分。
第十三条论文(含课题成果奖)获奖的计分标准
级别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优秀奖分值 |
国家级 | 200 | 150 | 100 | 50 |
省部级 | 100 | 75 | 50 | 25 |
厅市级 | 50 | 30 | 20 | 10 |
市局级 | 15 | 10 | 5 | 0 |
第十四条成果应用的计分标准
1.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成果要报等被领导肯定性(不包括“请某某部门阅研”、“请某某部门传阅”等无肯定性语言的批示)批示或被政府部门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按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分: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1 | 国家级 | 400 |
2 | 省部级 | 200 |
3 | 厅市级 | 100 |
4 | 市局级 | 50 |
2. 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成果摘报》等刊发,按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分(与上一条不重复计算科研分):
序号 | 刊发载体 | 分值 |
1 | 国家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200 |
2 | 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成果摘报》,中国社科院《成果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其他相应级别载体 | 100 |
3 | 省哲社规划办《浙江社科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60 |
4 | 市哲社规划办《社科成果专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30 |
3.技术转让(含许可,下同)分为工业产权转让、科技大市场拍卖等两种形式,根据到账经费计算科研分,比照横向课题上浮50%。技术转让申报科研分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经费证明、成果证明、转让登记手续等材料。
第十五条艺术创作成果的计分标准
1.作品发表
发表在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的美术、设计、书法、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不少于一个版面,视同发表在该期刊的论文计算科研分,多幅作品在同一期刊上发表的,按1篇论文计。在同一种期刊上多次发表作品,一学年内最多计1篇论文的科研分。
2.作品出版
以下作品出版按20万及以上字数学术专著计算科研分,其级别根据出版社级别确定:(1)在出版社出版10印张以上的体现独创性、原创性和一定学术性的个人美术、设计、书法作品专集;(2)正式出版或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出版的,体现独创性、原创性、示范性和一定学术性的,60分钟以上的演唱、演奏等音乐创作个人专辑。
3.作品参展及个人画展
作品参展 | 个人画展 | 分值 |
作品入展或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展、四年一届全国书法展 | 中国美协、书协主办个展 | 400 |
作品入展或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届展、全国单项展 | 省美协、书协主办个展或受邀出国举办个展 | 200 |
作品入展或入选浙江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省书协主办的五年一届全省美展、五年一届全省青年美展、四年一届全省书法展、四年一届全省中青年书法展 | 地市级美协、书协主办个展 | 100 |
作品入展或入选浙江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省书协主办的省届展、省单项展 | 区级美协、书协主办个展 | 50 |
注:(1)作品展览及个画展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
(2)个人画展一学年不能超过1次,且需提供个人展览作品画集或画册。
4.作品参演及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
作品参演 | 个人音乐会 或舞蹈专场 | 分值 |
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等主办的国家层面大型演出、艺术展演或中央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 中国音协、舞协主办 | 400 |
参加教育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或联合其他部委、艺委会共同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 | 省音协、舞协主办的或受邀出国举办 | 200 |
参加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协、省舞协等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或浙江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 地市音协、舞协主办 | 100 |
注:(1)作品展演及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
(2)计算科研分的表演原则是指独立表演或以我校教师为主角的双人合作表演,不包括个人参加大合唱、集体舞蹈、集体演奏、舞台剧等各种群体性表演和演奏;
(3)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一学年不能超过1次,且需提供个人音乐会CD光盘或舞蹈专场影像资料碟片等。
5.作品获奖
序号 | 一等奖 分值 | 二等奖 分值 | 三等奖 分值 |
①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举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奖项;②中国文联、中国舞协主办的两年一届的荷花奖 | 1000 | 600 | 400 |
①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举办的3-5年一届的中国书法兰亭奖,或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其他单展览奖项;②获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举办的或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的赛事奖项 | 400 | 200 | 100 |
①获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省美展或全省青年美展奖项;②获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或省音协、省舞协举办的赛事奖项 | 130 | 90 | 50 |
注: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金钟奖”计1000分。
6.作品收藏
被国家政府部门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收藏计150分科研分,被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收藏计75分科研分,如收藏费(含其它机构或个人收藏)进入学校账户,再依照技术转让计科研分。
7.其他说明
艺术创作成果计算科研分说明如下:(1)组织展览单位、举办单位、组织评奖单位均须严格以正式文件和通知所列举的单位为准;(2)相关单位与企业或社会力量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市场化运作的活动以及非规定范围内的部门主办的评奖均不在奖励范围;(3)作品展览、参展和获奖均以展出证、入选证、获奖证书、入选作品集和正式出版的作品专集、专辑或CD光盘或影像资料为准;(4)不分奖级只设学术奖的,按二等奖计;优秀奖、提名奖、入选奖等不计算科研分。
第十六条学术活动的计分标准
类型 | 分值 | 备注 |
国际性学术活动 | 400 | ①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只计算举办或承办学术活动的分院(部)的科研分,不计算参与者个人科研分。 ②活动应具有较强学术性,且事先须经科研处审批,事后10日内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参会对象或参会人员名单、多媒体课件或讲稿、通知、总结或报道、论文集、文件等,其中前五项资料必须提供。 ③该科研分仅用于分院(部)、研究机构、科研平台等考核,不用于奖励。 ④如两个及以上分院(部)合办,第二、三个分院(部)可另行各加计50%分值,但均须全体教师参加活动。 |
全国性学术活动 | 200 |
全省性学术活动 | 100 |
全市性学术活动 | 50 |
邀请校外专家开展校内学术活动 | 15 |
邀请校内专家开展校内学术活动 | 5 |
第十七条单位与个人署名
符合下表署名要求的科研业绩可计算科研分:
署名方式 | 科研业绩范围 |
一类 | 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非第一署名人 | ①专利授权;②技术转让且有经费打入学校账户(依据到账经费计科研分);③获厅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④获批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⑤制定技术标准 |
二类 | 我校为排名前3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排名前3署名人 | ①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②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刊登于省级及以上《成果要报》等 |
三类 | 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 | 除以上7个情形之外的科研业绩 |
第十八条 科研分的计分类型
类型 | 具体范围 | 应用 |
A | ①三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以及论文被转载、摘编、收录;②学术著作;③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厅市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立项与结项;④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刊登于《成果要报》等;⑤科研成果鉴定及厅市级及以上科研奖项;⑥艺术创作成果;⑦专利授权、软著登记、技术转让;⑧制定技术标准;⑨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 ①当学年基本科研分考核;②领取超额科研分奖励;③冲抵下一学年基本科研工作量;④超额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互抵 |
B | ①取得受理通知书的非发明专利申请;②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③主持市局级及以上校外竞争性科研项目申请并获推荐;④获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⑤主编或副主编教材;⑥非第一署名单位、第一署名人(排名前3)取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刊登于省级及以上《成果要报》等 | ①当学年基本科研考核;②冲抵下一学年基本工作量;③超额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互抵 |
C | 除AB类之外的其他科研业绩 | 仅用于完成当学年科研考核,超额归零 |
注:(1)AB类科研分中的第1-4项和C类科研分,均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
(2)A类科研分冲抵下一学年基本科研工作量,或AB类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互抵,均须当事人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
(3)申报国际专利、发明专利的科研分可冲抵下一学年基本科研工作量或与教学工作量互抵2次,其他科研分只能在下一学年基本科研工作量冲抵一次。
第十九条多人合作成果的计分方式
B类第1-3项科研分、C类科研分均全额计给第一署名人;A类科研分(技术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分)、B类第4-6项科研分按以下加权系数计算: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1.00 | | | | | |
0.80 | 0.20 | | | | |
0.75 | 0.15 | 0.10 | | | |
0.70 | 0.15 | 0.10 | 0.05 | | |
0.65 | 0.15 | 0.10 | 0.05 | 0.05 | |
0.60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注:(1)除C类科研业绩外,前6名按以上加权系数计分,一类署名方式的第7-10名每人各另加计0.05(即5%)。
(2)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分全额计给主持人,可经主持人在签合同时书面申请将科研分计给项目组前6名,且申请同意后不得变更。
(3)教职工第一署名合作取得科研业绩的成员中如有校外人员(未书面申请放弃权利的工业产权除外)或本校学生,在计科研分时除去该类人员再重新排序。
第二十条科研工作考核对象
(一)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访学进修教师、实践锻炼教师),但对返聘或外聘人员、考核期内6个月不在岗或脱岗挂职人员、入职不满一个考核期和距退休不足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居二线的中层及以上干部,不进行科研工作考核。
(二)非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教职工,主要是非技术岗位的行政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是考核对象,无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
(三)人员类别及岗位由校人事处提供,如在一个考核期内有变动,采用就低原则确定科研基本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科研基本工作量的标准
根据职称聘任及岗位类型确定教职工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每位教师按学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科研考核认定为合格。
职称 | 科研与社会服务型 | 教学科研型 | 教学型 |
正高级 | 300 | 75 | 60 |
副高级 | 200 | 50 | 40 |
中 级 | 100 | 25 | 20 |
初 级 | 10 |
无职称 | 0 |
注:(1)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以上标准,即完成了科研基本工作量。
(2)科研与社会服务型教师50%须为A类科研分,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合同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考核要求。
(3)坐班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为上表教学科研型标准的50%,高教所坐班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为上表教学科研型标准的150%。
(4)科研基本工作量当年不足部分,可用超额的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抵换,但仅限超额的课程教学工作量,且抵换数量不超过科研基本工作量的30%,其中科研与社会服务型教师不得将教学工作量抵换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科研分统计的时间范围
科研分的统计范围为上年的7月1日至考核当年6月30日取得的科研业绩,以成果标明和本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科研分统计的程序、时间与考核等级
1.考核程序:(1)科研分实行日常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非我校教职工的其他署名人,须在取得科研工作量佐证材料后7日内录入科研系统;(2)科研处发布考核通知,考核对象填写科研工作量登记表,经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定;(2)科研处审定后,对科研工作量的统计结果进行公示,凡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
2.考核时间: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6月-9月进行。当年5-6月遗漏的科研业绩在考核的当年10月15日前补报一次(上年7月到当年4月期间的科研业绩不得补报科研工作量),之后不再补报,也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在科研先进评选之后,不再根据补报的科研业绩调整名单。
3.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以下之一者为合格:(1)考核对象完成了当学年科研基本工作量;(2)考核对象申请将上一学年超额AB类科研分冲抵到下一学年考核期,且达到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1.每学年在全校范围内评选不超过25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先进个人在一个考核期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2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
(2)作为参与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厅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2项,或第一完成人获厅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3)作为第一发明设计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或PCT专利1项,或工业产权转化、技术拍卖到账经费达50万元;
(4)牵头制订地方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参与制订国家技术标准、国际技术标准;
(5)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刊登于国家级《成果要报》等;
(6)第一完成人的艺术创作成果一次获科研工作量达400分,或艺术作品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收藏,或艺术作品被收藏且到账经费达30万元;
(7)根据以上条件评选科研先进个人之后仍有余额,按A类超额科研工作量排序评选,非科研考核对象评优时也应按职称减去教学科研型的基本工作量。
2.每学年按以下条件对二级学院(部)进行科研考核排序,其中前30%为科研先进集体:
(1)二级学院(部)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位居全校前5名,计算方法为:R=(X/Xmax)+(Y/Ymax),其中X=a/x,Y= a/y。R为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a为二级学院(部)当年超额A类科研工作量,x为二级学院(部)当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总额,y为二级学院(部)的人数,Xmax为所有二级学院(部)X值的最高得分,Ymax为所有二级学院(部)Y值的最高得分。
(2)学术讲座活动取得的科研分不低于50分。
(3)积极参加学校科研活动,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席学校科研活动不超过15人次,同时部门领导及科研师资秘书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席学校科研活动不超过4人次。
(4)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总数的1/5,须有会议通知、住宿或往返票据、论文集等证明材料。
(5)二级学院(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专门文件数量不少于5项,并已在考核截止日期提前半年以文件形式抄送科研处。
(6)须完成“双高”建设中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科研平台立项、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申报、发明专利授权、专利转让或成果拍卖到账、参与起草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产业化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没完成每项指标扣减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10%,完成每项指标增加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10%。
另外,牵头获批省部级科研平台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政府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直接认可为科研先进集体,且不受名额限制。
3.从科研考核前两档的二级学院(部)科研分管领导和科研师资秘书中,通过所在部门推荐及科研处审核,各评选出1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综合考虑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等条件,在其它部门科研管理人员中评选出1-2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科研工作考核结果应用
1.每25%为一档,根据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将二级学院(部)考核结果分为四档。
考核等级 | 奖励金额 | 科研管理费 | 备注 |
第一档 | 70元/分 | 5万元 | 获科研先进集体,教师A类超额科研分的“奖励金额”增加10元/分 |
第二档 | 70元/分 | 3万元 | 获科研先进集体,二级学院(部)“科研管理费”增加2万元 |
第三档 | 60元/分 | 1万元 |
第四档 | 50元/分 | 0万元 | 不得将A类超额科研分冲抵到下一学年 |
注:(1)“奖励金额”为二级学院(部)所属教师的A类超额科研分的奖励;
(2)“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拨给二级学院(部)支配,用于科研二级管理中的相关支出。
2.以下人员取得的A类超额科研分每分奖励60元;(1)职能处室、直属部门人员;(2)暂未参加科研集体考核的二级学院(部)所属老师;(3)无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
3.教师个人科研分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分值认定,参考如下意见执行:
基本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 ≥200% | ≥175% | ≥150% | ≥125% | ≥100% | ≥80% | ≥60% | ≥40% | ≥20% | >0 | 0 |
年度考核科研工作认定分值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0 |
科研分类型 | 限A、B类科研工作量 | A、B、C类科研工作量 |
注:科研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科研工作认定分值”直接确定为100分。
4.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当年科研考核即为不合格,未完成部分每分扣除60元,且不得被评为年度优秀。
5.教师由于个人原因调离我校,未发放的科研奖励不再发放,但因公或离退休仍然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其它
1.同一科研业绩多次被收录、转载、摘录或多次获奖,作品多次入选或多次展览展演或多次获奖,就高计算一次科研分。
2.违反科研诚信取得的科研业绩或超过本文件及职称评审重复率规定的研究成果不计科研分,已计科研分的予以扣回,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为推动校院科研二级管理,二级学院(部)应出台推动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推进措施,确定对科研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
4.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重大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5.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后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及取得的科研业绩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在2020-2021学年科研考核时开始实施。
6.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管理办法》(宁职院〔2018〕42号)自行终止,其他有关科研管理文件的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