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0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验收。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取得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判。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采取不同的验收组织方式。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含基础研究类)或支持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其他计划项目,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单位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主持、实施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通讯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法。
会议验收:指由专家组通过会议方式,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必要时可实地核实相关数据。
通讯验收:指专家通过网络或函(件)审阅验收材料,由专家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市科技局职能处室审核验收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咨询专家、实地核查,判断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通讯验收一般适用于资助金额较少的基础研究类项目。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适用于取得行业内重大突破性进展并形成了标志性成果的项目,在真实性审查基础上,验收组织单位可直接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
第八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或纪检监察部门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执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会场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应由验收专家签收或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资料提交、审核等原则上通过网上办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不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一年。
第十四条 验收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
2.验收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受理部门对验收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审查,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验收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3.职能处室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5.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验收资料归档。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按照以上程序执行,其他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科技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6.经批准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技术指标的,提供批复意见;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对照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要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涉及经济指标要求的,应反映项目新增销售、利润及利税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因技术、市场等原因,需要对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应在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受邀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申请回避。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1.通过验收: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85%),经费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3)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5)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
3.凡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2)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意见一般应包括验收资料规范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绩效情况及经费使用合规性等内容,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明确原因以及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逾期未提出申请,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撤销,未使用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应予撤销项目;已使用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应予终止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或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提出项目需撤销或终止的,经市科技局核实,专家建议,报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予以撤销或终止。
撤销项目应收回财政拨付资金;终止项目应收回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办理验收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通过验收并备案的项目,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绩效统计和后续跟踪调查,项目验收后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通过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予以补充填报。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归口管理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
第六章惩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记录,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或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科技服务机构、项目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同时,市科技局对其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上述不当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同时废止。
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