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研究机构、科研奖项、人才项目、科研成果、成果转化等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在校生以及其他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科技与产学合作处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各分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本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强化对师生员工的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教师发展中心、科技与产学合作处、教务处、学工部等职能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作为教师专题培训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备内容。
第九条 各分院(部)要在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检查以及学生入学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并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条 分院(部)、科研团队、研究机构、科研平台等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所属成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教师要加强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申报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撰写科研论文、参加科技竞赛、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是否符合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与产学合作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与产学合作处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任务书等科研合同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追究条款。
第十四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部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要求作者进行知识产权诚信承诺,对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的稿件不予发表。
第十六条 各分院(部)应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经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各分院(部)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优秀的教师出任科研诚信督导员,定期开展本部门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图表等抽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院(部)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对本部门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和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要强化科研诚信自律,严守科学道德准则,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及虚构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基金项目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研奖项等;不得违规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成果;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应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八)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四章 处理与复核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分院(部)、科研机构等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一)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申报中“一票否决”。
(二)根据情节轻重,一定年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
(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四)对于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学校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予以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科技与产学合作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学合作处负责解释,重大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