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推动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撑学校“双高”建设,促进我校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开展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包括:
(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项目;
(二)我校教职员工与国外高校、政府、基金会等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与港、澳、台地区高校、政府、基金会等之间的合作研究项目;
(三)未以我校名义参加申报、由他方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中委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验收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配合科技处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提供支持,并参与立项后的全程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条件。
第二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般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四种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当事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签订前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进行自主协商。按照国家科技部合同范本签订的合同,由科技处直接审核通过;未按照国家科技部拟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的合同,应走学校OA系统“教科研纵横向项目合同审签流程”,由科研处、学校法务审核。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以投标形式获得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提供的文件材料等,至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九条 与境外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除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同时应遵守学校有关外事方面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外事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合同使用语言为外国语的,须附一份与之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合同研究时间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前推不超过3个月,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超过时限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新的技术合同,并作为新的项目看待。
第十一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一般各执3份,具体份数项目负责人可视企业实际需求而定。校方3份合同,项目组自留1份,另2份分别交至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交至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开具发票等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如需按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有关规定分配工作量,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科技处提交分配表。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整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十四条 到账经费达到5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政府科技部门备案后可免除相关税费,学校财务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未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财务处代扣相关税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免除相关税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均须有外来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并以首次经费到账为准确定项目立项时间,科技处每半年公布一次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情况。
第十六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名称、负责人、经费预算、项目主要成员、完成时间、成果要求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委托(合作)方书面同意后,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到科技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履行过程中因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分期拨付,但分期次数最多不超过5次,且合同经费理工科不超过5万、人文社科不超过3万元的应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收支管理。在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协助办理建户和入账手续,财务处依据合同、项目预算,办理经费入账手续,设置项目代码和支出额度。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根据到账额度确定,单个项目具体管理费率按下表执行;如分期到账,则按第一次到账经费额度预扣管理费,待合同经费全部到齐后将管理费差额部分拨返给项目组使用。
级数 | 到账经费额(X万元) | 管理费占总到账经费比例 |
1 | X<10 | 5% |
2 | 10≤X<20 | 4% |
3 | 20≤X<30 | 3% |
4 | 30≤X<50 | 2% |
5 | 50≤X | 1% |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组将学生纳入团队,吸纳学生参与项目研究或辅助性工作,所产生的劳务费可在项目经费中直接开支,对于该类项目管理费减扣到账经费的0.5%。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开具发票给委托(合作)方的,项目组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未到账、需预借发票的,严格按照财务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预借手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项目经费按期到位。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过主管部门技术认定后可以享受国家的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由科技处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技术认定手续。凭合同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表”,至财务处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2018〕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中的计划推进研究各项工作,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委托或合作单位,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除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进行结项外,还应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和《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合作)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在委托(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到科技处办理结项备案手续。经科研处批准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是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经费数额较大、研究和实施成果显著的横向科研项目,鼓励到政府科技部门进行成果登记,以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经科技处审核同意进行科研成果登记的,相关费用从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中支出,但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未如期完成需变更合同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委托或合作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向科技处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被委托单位撤销或认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再以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也不得用于对教师的学术评价。
第六章 项目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科技处外,学校其它内设部门无权与校外委托(合作)单位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否则由此而形成的无效合同在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及签约部门自行负责,学校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发生合同纠纷时,科技处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实施:冻结该项目经费账号;协同财务处提出该项目剩余资金的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人员侵犯学校权益、损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等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重大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2017〕21号)自行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