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宁职院[2011]93号
发文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发文日期:2011年12月31日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工作发展,提升我院科研综
合实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科融合,加强院级研究机构管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院级研究机构是学院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科研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级研究机构的组建一般以二级学科为依托,主要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鼓励多学科、跨学科交叉。
第四条 院级研究机构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院级研究机构组建应由所在系(分院)根据学科建设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并由研究机构筹备负责人填写机构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分院)签署意见后,送学院科研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成立。
第六条 申报建立院级研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应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须有正高级职称。机构负责人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多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服务能力。
第八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由学院发文任命,享受副处级或以上待遇,发放相应的通讯及车辆补贴。
第九条 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学院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设备。
第十条 研究机构应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不断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制订机构发展规划,按年度制订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主动要求撤消、合并或调整的,必须先由机构提出申请,所在系(分院)签署意见后,送学院科研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院级研究机构考核评估每学年一次,由学院科研处负责,与机构所在系(分院)协同进行。
第十三条 院级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指标分成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学术队伍与人才培养:满分10分,主要要求:研究队伍
团结协作,研究人员数量适中,职称与学历结构合理;与校外专家及校内专业联系紧密,以科研促教学,带领专业教师和学生开展研究工作,指导学生综合实践。
(2)课题项目与科研成果:满分80分,重点考核研究机构的科研贡献度,具体记分细则如下:
纵向课题 (每项) | 国家级 | 部省级 | 厅市级 | 市局级 |
80 | 50 | 35 | 20 |
学术论文 (每篇) | 一级核心 | 二级核心 | 一般期刊 | |
50 | 20 | 10 | |
授权专利 (每项)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50 | 20 | 10 | |
外来经费 (每万元) | 理工类学科 | 文史类学科 | | |
1 | 8 | | |
成果鉴定 (每项) | 国家级 | 部省级 | 厅市级 | 市局级 |
80 | 40 | 30 | 20 |
科研成果获奖 (每项) | 部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 厅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 市局级二等奖及以上 | 其他校外获奖 |
80 | 60 | 40 | 20 |
艺术作品获奖 (每项) | 国家级入选获奖 | 部省级入选获奖 | 厅市级入选获奖 | |
80 | 60 | 40 | |
其中,纵向课题立项时有外来经费的,在“外来经费”一栏可以重复记分。
本条考核指标按上述细则记分,不同类型项目的分数可以累计,总分不超过80分。
(3)管理工作与发展规划,满分10分,主要要求:本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研究方向相对稳定,发展规划计划合理、落实情况良好。
第十四条 院级研究机构考核评估标准:按以上三方面总计9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资助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院对院级研究机构的日常办公室经费提供资助,考核合格的机构每学年资助1万元。每学年开学后以项目经费的形式下达至各研究机构。
市级研究机构办公经费按每学年2万元进行资助,省级及以上按每学年3万元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在院级以上科研课题、成果申报等方面,研究机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积极支持研究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优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和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对上一周期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机构,下一学年办公经费按2万元进行资助,并给予相应奖励,同时作为推荐上级研究机构、科研团队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研究机构,下一周期的办公经费资助额度减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报请学院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若与学院以前有关研究机构的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