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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19被阅览数: 2562 次 来源: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科技与产学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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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编号:宁职院[2011]27号
发文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08日】
 
关于发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横向项目管理,推进学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各类横向课题,加强我院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促进研究成果的转让、转化和应用,更好地发挥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的文件精神,综合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原有《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开展的各类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横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奖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项目合作,提倡并强调我校教师、科研人员通过宁波市科技局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与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服务项目的对接。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为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院、系为二级管理单位。凡我校各部门在职人员获得各类横向课题者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合同
第六条  本章合同指横向项目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著作权和新品种转让等)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七条  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在承接横向项目时,必须以自愿、互利、公正、诚实、信用、不损害学校名誉和利益为原则。对有损学校利益、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不予批准立项。
第八条  合同的订立一般应使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指定、科技部统一印制的科技项目合同范本,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合同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起止时间、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根据需要还应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报审与签订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对应的合同文本,报送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由合同双方指定人员签订。
科研处有义务指导相关科研人员正确订立技术合同,有责任详细核查合同细节,并有权利提出修改意见。
横向项目合同的报审与签订,不得在同一天完成。
第十一条            所签订的横向合同对外统一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经审核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章。
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均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签订横向课题合同。
第十二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一式捌份,在项目合同双方单位签章后,项目负责人须将所有合同交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办理科技部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缴纳印花税。其他类型合同一式伍份。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双方单位签章后即立项,纳入学校横向课题管理,按我校关于项目管理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题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技术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所需费用由该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接受委托、承接横向项目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按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并保证课题研究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在学院有关科研数据库中如实登记项目信息。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并认真做好研究记录,以便作为今后结题和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研究期限在2年(含)以上并且合同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应在合同签订日期起每年向科研处提交《横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该报告须经项目委托方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所在的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协助课题组解决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根据需要尽可能组织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的院(系)及课题组协商解决。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将课题研究成果交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由委托单位填写《横向课题验收结题意见书》(附件1)。学校科研处一般不另行组织项目的鉴定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得到委托单位验收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2)、经费本(卡)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履行中的技术合同,确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终止或延长合同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交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凡在合同中确定拨付我校的,应统一归入校财务处账户,并服从财务处的管理和监督。财务处为横向课题的研究经费按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项目委托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额度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课题一般需要开具正式普通发票,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政府应收款和税款。如项目属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并已按第十二条要求办理科技部技术合同登记,则可由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财务处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领取经费使用卡、办理进款手续,并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单次实际到款金额收取。单次实际到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按5%收取管理费;金额超过50万元,其超过部分的管理费按4%收取,以后每增加50万,其增加部分的管理费相应下降1%。由此,单次实际到款收取管理费上限为7.5万元。
第二十八条   横向课题仪器设备购置、节余经费处理、费用报销程序等经费问题,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如不能合同要求完成,且不能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课题负责人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并不得负责承担其他横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有关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2-横向项目结题申请书.doc
               附件3-横向项目操作流程图.doc
                附件5-横向项目立项登记表.doc(此表非横向项目立项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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